刘守英:明晰农地“三权”内涵是关键
2015-08-02 3322
【财新网】(记者 汪苏)“我不认同集体所有权就是集体组织享有的集体所有权。这次改革如果做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某一个载体,我觉得是个倒退。”7月30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经济时报》社长、总编辑刘守英在“2015中国农村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
刘守英是中国资深的土地问题专家,此前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他表示,按他的理解,集体所有权实际上是在一个时点设置下的人人共有、人人有份的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更加明确在某一个时点的集体成员的按份共有的权利,而非强化某个组织“总有”的权利。
土地集体所有是中国农村一项较新的基本的经济制度,然而,集体所有制在中外历史上都很少见。中国从前苏联习得集体所有制。随着原有体系的崩塌,如何处理集体所有权,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绕不过去的问题。刘守英曾总结,过去农地改革路径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不动所有制,强化使用权。
《土地承包法》修订已于今年初正式启动。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次土地法修订,主张适度发挥或强化集体作用利于土地规模经营等方面的声音有所加强。一些学者则忧心忡忡。毕竟,在农村,更普遍的情况是乡镇村干部作为集体代表,侵犯农户权益。他们并认为,集体产权的模糊性并不利于市场交易以及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刘守英表示,如何处理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农地三权分治改革的根本问题。《物权法》已经明确,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也就是说,承包权已经是跟集体所有权平等的一个财产权。
他认为,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注意。经营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是从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的,受承包经营权约束。两者之间根据一定的和约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经营权的权利不能大于承包经营权。“我们目前的问题出在哪儿呢?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便利新的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经营权获得担保抵押的权利,实际上是做大经营权,把承包权的权利进行了约束。地方操作的时候面临很大的问题,一个派生出来的权利居然大于它的母权利,就会产生非常大的风险。”刘守英说。
他认为,这样设置以后,经营权担保抵押权到底有多大价值,值得怀疑。由于价值无法认同,银行在操作中风险也很高。一旦经营权担保抵押出现风险,承包权的权利价值如何保证,也是问题。刘守英建议,将承包经营权权利设置完整,再给经营权赋权,“这样法律和政策关系上就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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